夏博義日前喊話,要推動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與隱瞞其政治敏感背景引發了社會極大回響。民意直指其言行有損特區大律師公會(公會)聲譽。
就這短短幾周內,公眾對夏觀感上徹底改變。事件對夏自身名譽己帶來極大衝擊。而夏隱瞞政治背景一事更進一步發酵,引發 「史翠珊效應」(Streisand Effect, 隨心隨意試圖隱藏信息而造成進一步宣傳)。
全城目光投向其個人可信度。其個人誠信,眾目睽睽之下,可謂是跌入谷底。
首先,筆者認為不需要修改《國安法》。 在 黎智英 一案中,特區終審法院明確指出: 「… 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進行的立法行為,達致國安法公布成為特區法律。有關的立法行為,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由,進行憲法上的覆核。」(註:1)此判決的要旨在於明確駁回夏質疑《國安法》部分法規與《基本法》不相容的觀點。 此外,在《國安法》:全國性法律頒布僅一年時間就倡議修改,將會影響《人大常委會》和《國安法》的權威。
《新加坡內部安全法》(新內安法)是一個重要案例。《新內安法》在新加坡的國土安全法規方面監管極其嚴格,此法允許新加坡政府,為防止任何人危害國家安全,可在未經審判前,有權逮捕和拘留該任何人。《新內安法》執法嚴苛,但新加坡經濟反而是財源滾滾來。 這是因為許多外國投資者認為,《新內安法》沒有破壞這個城市型國家的法治。這正是特區人需要借鏡的要點。要精準意識到為了維護特區國際金融中心聲譽,大家必須要杜絕因反《國安法》而滋生出來的搧風點火言論。《國安法》沒有對特區的法治產生任何威脅。
很難想像在當前新加坡政治局面下,還有任何 1950,1960 年代對新加坡構成的威脅。但面對種種現代威脅,大多數新加坡人都很關注。因現時國際威脅沒有全面的評估和理解,評論員們在分析這些威脅只好傾向通過西方強國制定的人權言論來評論《新內安法》。
與新加坡不同,我國面臨的國家安全威脅較為複雜。 習近平主席曾給「國家安全」下了一個廣泛的定義。涵蓋我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中美關係的惡化為我國複雜的國家安全問題增添了不少新的複雜性。馬恩國大律師在其著作中正確指出,這些國家安全威脅在特區只有片面的公眾討論,情況不理想。 (註:2)
正如《人大常委會》指出,自2019年來,特區因《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生社會動盪,反華勢力公然擾亂特區,更大力提倡「香港獨立」,「自決」和「公投」等概念。 大家必須重視這些現實存在的國家安全問題。
問題在於,特區人對國家面臨的安全威脅缺乏了解,也不清楚特區人是否願意接受國家確實面臨許多安全威脅。 一些學者認為,沒有嚴謹地對待國家安全問題導致特區趨向民粹主義。 正如 Cora Chan 和 Fiona de Londras 所說,中國日益增長的經濟形成了一個誘因,使許多國人忽略了自由主義價值觀。(註:3)
筆者不認為特區人要得到內地方面給於好處之後才支持《國安法》。重點在於保持耐心,說服與提醒特區人,大家有責任重視自己國家所面對的安全威脅。捍衞祖國利益是每個特區人的神聖職責。
話說回來,關於夏的政治敏感背景爭論,筆者認為夏應該辭去公會主席的職務。 夏原來是英國自由民主黨成員,又是該黨牛津市聖瑪格麗特(St Margaret)選區議員,在公會主席選舉前(1月4日)才辭任牛津市議員一職。這些背景令人深感驚訝和關注。夏隱瞞此類信息的原因己引起公眾與建制派重量級人物的強烈譴責。 雖然公會沒有針對這種外國政治聯繫的明文規則,但夏必須對中英關係惡化的政治事實保持敏感度。 更糟的是,大公報《社論》已經強烈批評夏對《國安法》進行修正的倡議,指夏正在履行政治使命。 最後,建制派陣營對夏在西藏分離主義的立場,更是憤憤不平。
如果公會繼續允許夏擔任主席一職,將使公會的聲譽深陷泥潭。而恢復公眾對公會的信任將會是一段很漫長和痛苦的過程。
公會是根據殖民地政府頒布的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的,此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非法人社團和取締黑社會。值得注意,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保安局有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社團組織運作。 預警的笛子已經響起,希望這能喚醒公會管理層。
如果公會還在國家安全問題爭議上糾纏不清,公會只能有烏雲密布的未來。
註:1
HKSAR v Lai Chee Ying (黎智英); 未經登載; [2021] HKCFA 3; FACC1/2021; 2021年2月9日; 第70(a)段。
註:2
馬恩國;《香港基本法:原則與爭議》; 香港法律交流基金會;2017年; 第155-222頁
註:3
Cora Chan & Fiona de Londras(ed。);《中國的國家安全:危害香港的法治?》牛津:哈特出版社; 2020年; 第13頁
(閱讀: 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Harris should resign for the Bar Association’s sake (HK China Daily 23 Feb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158421#Harris-should-resign-for-the-Bar-Association’s-sake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 :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